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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不必须!
“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无约定,由法定”,法定解除主要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种情形。
只有迟延履行必须进行催告。
一、何为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解除合同的形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3.迟延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致使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问题
迟延履行必须进行催告程序?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和一兜底条款,其中一种情形为迟延履行——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是“主要债务”?“合理期限”如何界定?“催告”应以什么形式?“催告”需达到什么程度?
五、司法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82号 ,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天键公司迟延交付涉案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泽云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以现款方式付清全部款项,天键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后交付相应货物。泽云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已向天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天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泽云公司交付货物。2013年10月17日,泽云公司向天键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天键公司交付货物或退还货款,至今已逾三年,天键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泽云公司关于解除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81号,81戚允升与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崔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交付租金,被上诉人在未履行催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20号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石龙投资公司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主张其对《写字楼置业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要件是否成就,主要应当从“主要债务”的理解、债务履行障碍的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对“主要债务”的判定应兼顾债务的性质和债务的履行程度。本案中,新华泰富公司已支付了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70%,从履行程度上看,不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新华泰富公司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及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产生争议,该争议的产生系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所致,并非新华泰富公司单方责任,且在履行障碍产生后,双方均各执己见,并未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解决。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尚未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石龙投资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对《写字楼置业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216号力方(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精雕国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精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仅存在擅自更换施工材料的违约行为,而且根据监理日志记载,精雕公司在监理单位多次要求其加派人员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停工,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工程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力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力方公司通知精雕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合同于通知到达对方时即2016年5月3日解除。关于精雕公司抗辩力方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即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工程监理单位已多次要求精雕公司履行施工义务,而精雕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施工义务,且法律并未限制催告主体必须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故精雕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抗辩施工现场不具备正常的条件的问题,精雕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其加派人员施工的监理意见,可以认定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故该抗辩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辩称系增量工程和施工条件致使工期延误,故责任方在力方公司的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判断造成工期顺延以“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精雕公司并未提供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故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辩称力方公司迟延付款致使工期延误的问题,合同约定的力方公司首付款支付时间不明确,须以精雕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精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力方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首付款存在逾期,故对精雕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872号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宗嘉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嘉财公司主张宗嘉璐未履行催告程序,不符合解除合同法定条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嘉财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商铺,直至二审期间,涉案商铺仍未交付,其行为已经违约,经宗嘉璐催告其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内其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铺,宗嘉璐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宗嘉璐已经向嘉财公司发出了催告履行通知,宗嘉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嘉财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无有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12号上诉人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效力,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系原告逾期未进场施工,双方约定的进场施工日期为2014年4月2日,即使原告迟延进场,被告也应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告才有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且2014年4月17日被告即与案外人万家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发函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在其与万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故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依法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7.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746号薛美婷与张二东、姬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双方约定第二年度租金应支付时间的界定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上涨伍仟元,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该租金的给付应认定为该年度租期开始前一个月即2015年年度为2015年2月付清,理由为:1.因第一年租金为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二年亦应为先付清租金后使用房屋,该约定符合交易习惯;2.2015年度租期开始后,薛美婷一直索要租金,张二东、姬垒作为承租人并未对该租金的给付提出异议,且承租人均在承诺给付,仅是未实际履行完毕,可以认定为张二东对租金给付及时间均无异议。3.2016年3月1日张二东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拖欠租金事实与其违约的事实相印证。2015年年度租金张二东、姬垒迟延给付,在薛美婷在短信或电话催要后,承租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于2015年12月2日薛美婷通过邮政专递形式向张二东邮寄催要租金律师函(该律师函张二东的住址:宿城区果园新村二十二巷152号,电话182××××7777,均准确无误),但张二东拒收亦未履行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薛美婷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六、结论
1.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对“主要债务”的判定应兼顾债务的性质和债务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不是由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如果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是由于合同另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则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能依据迟延履行的规则来解除合同。
2.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能够让债务人必要准备履行债务的时间。“合理期限”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该时间的长短是否合理,应依社会的一般经验和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3.催告程序
(1)必须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
(2)催告的主体原则上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必须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
(3)催告的形式,原则上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多体现为律师函。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要点:
不必须!
“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无约定,由法定”,法定解除主要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种情形。
只有迟延履行必须进行催告。
一、何为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解除合同的形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3.迟延履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
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致使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问题
迟延履行必须进行催告程序?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和一兜底条款,其中一种情形为迟延履行——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是“主要债务”?“合理期限”如何界定?“催告”应以什么形式?“催告”需达到什么程度?
五、司法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82号 ,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天键公司迟延交付涉案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泽云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7月10日前以现款方式付清全部款项,天键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后交付相应货物。泽云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已向天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天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泽云公司交付货物。2013年10月17日,泽云公司向天键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天键公司交付货物或退还货款,至今已逾三年,天键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泽云公司关于解除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81号,81戚允升与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崔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交付租金,被上诉人在未履行催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20号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石龙投资公司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主张其对《写字楼置业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要件是否成就,主要应当从“主要债务”的理解、债务履行障碍的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对“主要债务”的判定应兼顾债务的性质和债务的履行程度。本案中,新华泰富公司已支付了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70%,从履行程度上看,不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新华泰富公司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及是否具备付款条件产生争议,该争议的产生系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所致,并非新华泰富公司单方责任,且在履行障碍产生后,双方均各执己见,并未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解决。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尚未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石龙投资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对《写字楼置业协议》享有法定解除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216号力方(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精雕国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精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仅存在擅自更换施工材料的违约行为,而且根据监理日志记载,精雕公司在监理单位多次要求其加派人员施工的情况下仍然停工,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工程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力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力方公司通知精雕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合同于通知到达对方时即2016年5月3日解除。关于精雕公司抗辩力方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即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工程监理单位已多次要求精雕公司履行施工义务,而精雕公司一直怠于履行施工义务,且法律并未限制催告主体必须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故精雕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抗辩施工现场不具备正常的条件的问题,精雕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其加派人员施工的监理意见,可以认定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故该抗辩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辩称系增量工程和施工条件致使工期延误,故责任方在力方公司的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判断造成工期顺延以“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精雕公司并未提供双方认定的“书面协议”,故不予采信。关于精雕公司辩称力方公司迟延付款致使工期延误的问题,合同约定的力方公司首付款支付时间不明确,须以精雕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精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力方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首付款存在逾期,故对精雕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872号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宗嘉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嘉财公司主张宗嘉璐未履行催告程序,不符合解除合同法定条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嘉财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商铺,直至二审期间,涉案商铺仍未交付,其行为已经违约,经宗嘉璐催告其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内其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铺,宗嘉璐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宗嘉璐已经向嘉财公司发出了催告履行通知,宗嘉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嘉财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无有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6.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112号上诉人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通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发出的告知函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效力,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系原告逾期未进场施工,双方约定的进场施工日期为2014年4月2日,即使原告迟延进场,被告也应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被告才有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且2014年4月17日被告即与案外人万家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发函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在其与万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故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依法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7.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746号薛美婷与张二东、姬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双方约定第二年度租金应支付时间的界定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上涨伍仟元,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该租金的给付应认定为该年度租期开始前一个月即2015年年度为2015年2月付清,理由为:1.因第一年租金为签订合同时付清,第二年亦应为先付清租金后使用房屋,该约定符合交易习惯;2.2015年度租期开始后,薛美婷一直索要租金,张二东、姬垒作为承租人并未对该租金的给付提出异议,且承租人均在承诺给付,仅是未实际履行完毕,可以认定为张二东对租金给付及时间均无异议。3.2016年3月1日张二东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拖欠租金事实与其违约的事实相印证。2015年年度租金张二东、姬垒迟延给付,在薛美婷在短信或电话催要后,承租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于2015年12月2日薛美婷通过邮政专递形式向张二东邮寄催要租金律师函(该律师函张二东的住址:宿城区果园新村二十二巷152号,电话182××××7777,均准确无误),但张二东拒收亦未履行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薛美婷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六、结论
1.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对“主要债务”的判定应兼顾债务的性质和债务的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不是由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如果违约方的迟延履行行为是由于合同另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则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能依据迟延履行的规则来解除合同。
2.所谓“合理期限”是指能够让债务人必要准备履行债务的时间。“合理期限”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该时间的长短是否合理,应依社会的一般经验和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3.催告程序
(1)必须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
(2)催告的主体原则上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必须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
(3)催告的形式,原则上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多体现为律师函。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是指由一方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自己,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信件。该律师函包括了解除合同的理由、相关法律依据、解除的时间要求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在律师函中,首先需要明确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因,比如合同违约、履行困难、协商一致等。解除合同的理由应该与合同中的约定或适用的法律法规相符,以确保解除请求的合法性。
律师函需要引用相关法律依据,解释为什么有权解除合同。这可以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相关司法解释等。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加强解除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增加解除合同的成功率。
律师函还应明确解除承包合同的时间要求,即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或协商解除合同的具体期限。律师函还需要说明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行动,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函需要详细说明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这可能包括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双方权益的处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等。通过明确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可以让对方意识到解除合同的严重性,并借此达成妥善解决的可能。
“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是一种通过律师代表发出的书面通知,用于请求解除承包合同。这封律师函通常包括解除合同的理由、法律依据、时间要求和法律后果等内容。这封函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是指一封由律师代表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信函,通知对方解除承包合同并表达相关法律意见和要求。以下是关于“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的详细解释:
1. 内容: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双方的身份和合同的基本信息,如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等;
- 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愿,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以支持解除合同的依据;
- 陈述对方在合同解除后应履行的义务,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返还已提供的文件等;
- 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回复,并表示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 威胁采取法律行动或寻求法律救济的声明,以强调解除合同的严重性。
2. 格式: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应以正式的商业信函格式书写,包括信头、正文、落款等,同时要注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准确的表达方式。
3. 功能: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的主要功能是传达解除合同的意图、明确法律依据、强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凭据和证据。
4. 适用情况: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适用于当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发生了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希望解除合同并明确法律立场的情况。
5. 注意事项:在撰写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时,应遵循以下注意事项:
- 尽量客观、准确地描述违约行为和解除合同的事实和依据;
- 避免使用过激或侮辱性的措辞,以保持信函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时,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法律规定;
- 指定合理的期限要求对方回复,并明确保留法律追索权利的声明;
- 如果可能,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主张。
“解除承包合同律师函”是一种以法律角度来解除合同、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在遇到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建议当事人咨询合适的律师并依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法律顾问合同集锦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律顾问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顾问合同 篇1 甲方:(个人) 住所: 电话: 乙方:(律师)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个人顾问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个人法律顾问,乙方应就甲方有关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等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以电话、email、qq等及时通讯服务,及时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 2、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相关案例、立法动态等。 3、提供不少于六次律师事务所内约见服务,当面解答聘请人法律事务咨询。 4、出具不少于六次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查、修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提供法律建议书等。 5、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律师调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工商档案、房屋权属信息、公民身份信息等 第三条、甲方享有下列的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第三方声明或表明乙方是甲方的私人法律顾问 2如甲方涉及仲裁或诉讼时,甲方有权指定乙律师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是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其代理委托手续,代理费用可按乙律师正常收费标准20%予以优惠3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有权要求乙方做一个书面的工作小结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第四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为甲方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五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保证以本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的事务; 2、乙方应使甲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一切正式法律文件; 3、乙方对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经甲方授权公开、或甲方已公开、或法律要求公开者不在此列; 第六条、顾问期、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付费标准为人民币三百六十五元,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选择:推荐方式银行转帐:开户行: 3、甲方应支付乙方垫付的因从事与甲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查询费、复印费等第三方收费以及齐齐哈尔地区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 4、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次数或范围超过本合同约定,需另行支付律师费,所涉标的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另行计算,原则上参照乙方收费标准给予20%的优惠,并视工作难易程度、所涉金额大小等情况,在此基础上予以调整,但每项事务最低收费额不低于元人民币(¥元)。 第七条、鉴于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甲方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后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乙方无论何时解除本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费应全额退还。 第八条、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甲方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为限。 (一)未经允许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给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的 (三)无故终止法律服务的。但是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2 聘请方(甲方) 地址: 电话:邮编: 应聘方(乙方) 地址: 电话:邮编: 甲方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指派律师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是: 1.就甲方的经营、生产、管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2.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的业务方面的重大纠纷; 3.代理甲方参加业务中的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参加项目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代为发布有关声明、致函等文书; 6.为甲方的改制、转制、兼并、收购设计运作方案; 7.为甲方提供法律信息; 8.协助甲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四、甲方就上述2、3、4、6项委托乙方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由双方协商,可按小时收费或按标的额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日常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约定。 六、甲方应为应聘律师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甲方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3.参加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有关事项的论证或决策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 七、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所了解、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 八、法律顾问费用每年为元(人民币、港币、美元),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需支付法律顾问费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可能导致的各种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指派的律师如甲方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认为服务态度欠佳、或出现其他使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不满意,甲方可以向乙方书面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上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甲方以书面答复。 如甲方要求更换律师,不能同乙方就另行指定的律师达成一致,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代理工作,并有权视甲方之举为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所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回。 十、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将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履行职责,拒绝甲方可能提出的有关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违背的一切要求。 十一、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共同协商。 十二、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顾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派律师及聘期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如果指派律师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暂无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另行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临时接替指派律师的工作。聘期为壹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顾问律师的任务和服务范围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甲方的`委托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规定费用项下的服务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2)根据甲方要求,审查并修改甲方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3)就甲方在日常业务运营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函,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应甲方要求,起草并以甲方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5)应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动向; (6)依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 (7)就甲方的商业计划或融资计划提出口头的初步法律意见; (8)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 (9)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2、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 在规定费用的服务以外,乙方还应提供以下业务服务,费用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有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就甲方在运营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出具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 (2)就甲方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融资、兼并、分立、对外投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代表甲方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有关法律文件; (3)在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代表甲方参与协商、调解、申诉、仲裁或诉讼。 (4)其它经双方确认的重大专案法律服务。 三、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 顾问律师采取不固定工作方式。遇有需咨询办理的事务,甲方可随时电话或EMAIL方式通知顾问律师;如需顾问律师到甲方处办理,需提前1天预约;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四、顾问律师的权利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了正确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除了享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定的权利: 1、查阅甲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根据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顾问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顾问律师的义务 顾问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除了承担《律师法》规定的义务外,还承担以下特定的义务: 1、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职责;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甲方有不当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 3、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时受聘担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顾问期间,遇到两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6、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随时通知乙方正在处理的法律事务的进展程度,遵守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七、法律顾问费及付费方式 甲方聘请乙方壹年的法律顾问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甲方选择方式 支付顾问费: 方式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 方式二:甲方分批支付顾问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规定费用项以外的服务,双方另定协议,乙方给予优先服务。 八、其他费用支出 (1)法定或政府机关或指定组织规定的费用: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条项下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法定的和政府机关规定的费用,如登记费、工商查询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承担。 (2)长途旅行费用: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人员为办理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长途旅行交通费用、食宿费和通讯费等,其标准为:出租车费、机票实报实销,住宿费按当地三星级宾馆住宿标准实报实销,津贴人民币100元/人/天。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可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包括: (1)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代理行为非法或无效。 3、甲方基于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所付费用结算后多余部分退回。 4、乙方基于甲方违约或基于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回。 十、其他 (1)其他补充条款: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提出不续签的,本合同将自动续延;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律顾问合同 篇5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聘期为一年。自起至日止。 三、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一)、法律顾问费按聘用期内一年执行,按月平均支付。 (二)、其它费用的支付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档案查询费、公告费、翻译费、复印费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费用; 2.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 3.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1.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4.应甲方要求,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审查,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6.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7.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8.为甲方处理劳动纠纷、经营承包纠纷、经营租赁纠纷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9.为维护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管理权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 五、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甲方随时向乙方咨询,甲方如遇急需办理的法律事务,可随时通知律师进行处理。 六、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而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及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按时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其它费用; 3.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保障法律顾问应有的知情权。 七、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应就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4.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5.指派的主协调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责任时,应当重新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6.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照有关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八、顾问律师经甲方特别委托办理第四条以外的法律事务,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另行收费(优惠10%—20%)。 九、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终止本合同,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获得有效裁决前,双方均不得做出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 十、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法律分析】
对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方式,来促使对方履行合约;5、诉讼,要求赔偿。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一个包工头,去年工程干了一半,公司负责人,今年来了不让我们干了。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投诉、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1、干了工程拿不到钱的,施工的一方可以向发包方书面致函或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2、如果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拒接支付的,则施工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注意诉讼解决的话,首先要看是否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对具体工程款是否有约定,如有则按合同纠纷处理;
3、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工程是自己做的,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对该工程进行审价,工程款以审价为准;
4、施工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然后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拖欠的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议尽快还款。
对于持卡人拖欠透支,银行先会采取电话催款和员工上门催款,然zhi后采取律师函催款。在3个月后,银行根据拖欠金额的大小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拖欠透支5000元以下的,银行可以作为民事纠纷,通过向法院起诉追讨。同时用户的不良信用记录会被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如果用户在任何一家银行留有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以后需要申请房贷和其他贷款时,都会有极大麻烦。更为可怕的是,有些银行对这类有不良信用记录者,会采取在3-7年内封杀持卡人所有贷款的惩罚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者,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扩展资料:
作用
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律师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卡催收